男子因女儿生病请育儿假反遭开除,劳动仲裁支持合法休假权益
近日,张某因家中幼女生病而请育儿假,却不幸遭到公司开除。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支付赔偿金。
张某是某公司员工,2025年4月,他的妻子生育了一名女儿。5月,张某因女儿生病需要照顾,向公司请了5天育儿假,公司予以批准。不久后,他又以家中突发变故为由,再次申请了5天育儿假。然而,公司以订单任务紧张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,双方协商多次未果。自5月22日起,张某未到岗,陪伴女儿前往医院治疗。公司认为他旷工,根据公司规章制度,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,于是在5月24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。对此,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劳动仲裁机构认为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3周岁之前每年可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。张某请假事由正当,虽在请假流程上存在不足,但不等于无故旷工。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订单任务紧张而不准假的理由,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此次仲裁案例反映出,育儿假制度是国家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。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育儿假权利,平衡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休假权利,不得随意剥夺或变相限制劳动者休假权利。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,营造公平、公正、人性化的用工环境,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。